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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卫生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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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中公共场所分类

公共场所空气、微小气候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,顾客用品用具,生活饮用水水质,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检测。


公共场所有7类28种:
1.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。
2.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。
3.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,以及电脑游戏机房等)、舞厅、音乐厅。
4.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。
5.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。
6.商场(店)、书店。
7.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
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,微小气侯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,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,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。